第九十三节 新体制(二)(2/5)

公社采用户籍制度。以户为基本单位,单身汉也要自立门户。注册人口无论男女老少都称为“社员”。社员中取得职工资格的,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。

每户拥有自留地一块,自留地不能转让,可以继承,自留地上种什么,一切由户主自便。自留地不按人头,只按户分配,人口多的户按比率递增一些面积。一标准户(4人口)的面积是1,那么户籍内人口每递增1人,系数增加,增加到就封顶――目的是促进分家,避免形成几世同堂的大家庭,一旦分家单过,家庭的凝聚力就会减小,可以有效的防止某些家庭因为男人多而为非作歹。

执委会考虑到了这个政策出台以后可能会出现为了多分地而有“假分家”情况,正如原先的时空里为了拆迁出现“假离婚”一样,规定分家时候给予自留地的只限于已婚夫妇,单身男女分家的,可以立户籍,但不能享受自留地,必须等结婚之后。

社员的住房由穿越者统一建造后按有关的福利政策出售给社员,但此待遇每户只享受一次。未经过内务民政委员会同意,社员不得在穿越政权的管辖范围内自行建房。社员的住房可以自由买卖、馈赠、继承,但是必须在交完房款之后。

社员除了自留地之外不分配土地。基本收入有三个:一是自家的自留地上的产出;二是参加公社派工获得的工分;三是副业收入。

社员中18~55岁的男性和18~45岁的女性,称为全劳动力。13~17岁、56~65岁为男性和13~17岁、46~55岁的女性,称为半劳动力。原则上,每个半劳动力和全劳动力男女,除非招工、参军或者上学,都必须参加公社的派工,完成一定的基本出勤日数。在此基本出勤日数之外的额外派工,视为加班,执委会的劳动部门按的系数支付工分。
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