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章 实施新政(2/5)
8、国庆(建国日):九月十九至九月二十八,共十天。
9、冬至:十月三十至十一月初二,共三天。
10、皇帝、皇后寿辰当日,共二天。
11、年假:除国定假日、轮休天外,务工时期若有事可向务工管理方申请
(1)务工日起至年满5年,务工当年算1年,年假五天。
(2)务工年满5年至年不满10年,年假十天。
(3)务工年满10年至年不满20年,年假十五天。
(4)务工年满20年至结工,年假二十天。
注:1、若遇国定假日的前后各七天内未满务工五天的,从前一个七天开始,每七天补务工一天,直到每七天(除国定假日包含在内的七天)务工五天止。
2、年假使用至每年年节放假前,未使用或未使用完者,过期作废,不可累积至下一年使用。
3、教师因与学生一样有寒暑假,故无年假。
4、医院务工者因年中无休,故每个阶段的年假比普通务工者多五天年假。
5、若国定假日放假第一天正好轮休的务工者,国定假日结束后可补休一天。
(十)务农者,按收成、按年缴纳六金,若收成不好可向朝廷申请免缴一年。
四、婚姻制度
(一)成亲年龄:女子年满18岁者,男子年满20岁者,可成亲。若有违者,朝廷将对成亲者两方处于罚银处罚;若情节严重者(女子不满16岁者,男子不满18岁者),朝廷将对成亲者两方家庭处于刑罚。注:入学阶段不可生子,若有违者,朝廷将对成亲者两方家庭处于刑罚。
(二)选秀年龄。女子年满15岁者可参加选秀,入选后由宫女或女官做起,年满15岁及笄后方可有参选嫔妃机会。参选范围:15-18岁。
(三)婚姻自由。取消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制度,男女双方可自由婚配,父母不可以“门当户对”为由,横加阻拦。若女子至23岁、男子至25岁者仍无自由婚配对象,方可执行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。注:男女弱冠和及笄礼年龄不变。男子年满16岁,女子及笄礼后双方方可订亲。
(四)婚前接触。男女订亲后在婚前可以彼此见面了解,了解后若觉得对方不合适,可单方解除婚约。
(五)婚前检查。男女双方婚前需提前一个月做检查,婚后男方不得以无嗣为由休妻。
(六)婚后男女双方皆务工后,必须赡养双方父母,并给予父母一定金额的银两。
(七)婚后男女双方皆务工一年后,必须自行开府居住,房屋可租可买,但不可向双方父母要银子以支付房钱。若所租房屋双方觉得已有能力买下,可向朝廷相关部门申请。
(八)和离。婚后双方若有婚前隐瞒的不良嗜好或行为的,另一方可提出强制和离,若有子女者也可带走子女。
五、文化推广
(一)文字。为缩短大家的书写时间,现推广“简体字”,书院入学者必须学习,其他若有兴趣者可至书肆免费领取《当今字与简体字对照书》。
(二)记账。记账一律使用“复式记账法”,账册附使用说明和专业记账用笔。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