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章 实施新政(3/5)
六、废除酷刑、宫刑及死刑,增设劳务改造,设立拘留,无期服刑,建立劳教所。
1.废除所有酷刑。
2.入宫男子废除执行宫刑,改为服用药丸(此药丸只是使入宫的男子失去生育能力,但可保留器官)。
3.二十年以上有期服刑至五十年以下者,可有劳务改造机会,表现好或立功者,可视其情况减刑,最低不低于二十年有期服刑。
4.废除死刑,设立最高刑罚为无期服刑——数罪累积至五十年以上有期限服刑者。
5.拘留,指违反朝廷发布的规章制度,但不构成服刑的,朝廷将视其违反制度的轻重性予以不同时间段的拘留。拘留时间范围:十天至六个月,十天一叠加。(有期服刑最低六个月起,一个月一叠加)
6.建立劳教所。年满入学院年龄至未满十八岁犯罪者,入劳教所边日常学习边授受劳务改造,直至其念完十二年义务制教育。
以下为第二部分暂缓执行部分:从公主十五岁及笄之后下月初一起执行:
一、教育制度
暂缓执行期间,仍保留国子监和各地书院,至公主十五岁生辰后朝廷将废除国子监和各地书院,在全朝最小范围县辖内开设学院:包括幼稚院、义务制教育院、大学普及教育院、继续深造教育院。朝廷也将在此期间,培养足够的师资人员。无论男女凡年满5岁者皆需入学,朝廷将按不同阶段收取不同费用(详见开放学院时公布):
(一)满5岁者,必须入幼稚院完成一年启蒙教育。
(二)满6岁者,入义务制教育院十五年完成十二年义务制教育。
(三)满20岁者,自愿入学大学普及教育院,十年内完成四年大学普及教育。
(四)满30岁者,自愿入学继续深造教育院,十年内完成六年继续深造教育。包括:硕士、博士、博士后。
注:1.此制度从实施起,不分男女凡年满5岁者皆需入学,并全部实行军事化管理。
2.此制度开始实施后,30年后大理国基本上都可念完大学,至少念完高中。
3.学院入学时间为上六休一,另分上半学期、下半学期、寒假及暑假:
(1)上半学期:每年九月初一至十二月十五。
(2)下半学期:每年二月初一至五月三十。
(3)寒假:放假一个半月(十二月十六至正月三十)
(4)暑假:放假三个月(六月初一至八月三十)
4.入学期间凡遇国定假日,皇帝、皇后寿辰当日,其放假时间与务工制度一样。
5.十二义务制教育者必须在就近县辖内入学,不可跨县。
二、考试制度(前科举制度)
童生——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者参加的统考,通过后朝廷将颁发其毕业证书;不通过者强制复学一年后,继续参加统考,年复一年直至通过为止。
秀才——完成十二年义务制教育者参加的统考,通过与不通过者同童生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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